新昌縣人民政府關于停止執行《關于印發新昌縣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辦法的通知》(新政發〔2013〕29 號)的通知
113306240025866827/2026-1010648474
新昌縣人民政府
2026-08-13
環境污染、監測
政府規范性文件
有效
主動公開
新政發〔2013〕29 號
發布時間:2026-08-13 15:30
訪問次數:
發布機構:新昌縣人民政府
信息來源:縣府辦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
根據2026年8月15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二百零七條明確規定,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主體僅限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我縣不具備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法定權限。經審定,《關于印發新昌縣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辦法的通知》(新政發〔2013〕29號)文件設定縣級層面劃定、管理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相關內容,與上位法規定明顯不一致。決定自2026年8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新政發〔2013〕29號文件,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新昌縣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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