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8-12 09:29
訪問次數:
信息來源:縣府辦
《新昌縣縣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
(一)對標上級文件,做好梯隊培育。省政府辦公廳于2019年對《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并由省評審委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2021年再次對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紹興市于2021、2023年分別對市級政府質量獎推薦辦法進行了修訂。省、市級政策經二輪修訂,在獎項設置、評審程序及申報資料方面都較過去發生重大變化。
(二)完善本級文件,提升政策權威。2007年我縣出臺《新昌縣縣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2012及2020年分別進行了修訂。現需根據省、市級文件,對我縣管理辦法予以修訂完善,提升政策權威。
二、制定依據
1.中共中央 國務院《質量強國建設綱要》
2.《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浙政辦發〔2019〕69號)
3.《紹興市市級表彰獎勵項目(質量類)推薦辦法(2023年修訂)》。
三、主要內容
(一)總體要求。包含項目設置、項目數量、評審原則、評審依據、政策導向。
(二)組織管理。包含組織架構、組織職責、組織方式。建立新昌縣縣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縣評委會)、評委會主任辦公會議。評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評審辦),并明確其主要職責分工、評審組及評審專家相關要求,為評審提供組織保障。
(三)申報條件。明確了企業參與縣長質量獎申報的前提條件。
(四)評審程序。明確了企業參與縣長質量獎申報的申報流程及資格審查、資料評審、現場評審、綜合評價、會議評審、審議確定、初選公示、審定批準等評審程序,為申報評審程序規范化開展提供依據。
(五)激勵保障。明確由縣政府發文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表彰,并依據縣政府相關政策予以獎勵。
(六)監督管理。包含評審紀律、信用監管、標識使用、推廣義務、書面報告、責任追究。明確了縣評委會、企業、參與評審工作的人員在評審過程中需要履行的監督管理相關責任義務,有效激活企業參評意愿、保障評審全過程公正性。
四、新舊變化
參照省、市級辦法,結合我縣實際,新修訂的評審管理辦法較2020版文件在內容上作如下核心調整:
1.調整“項目設置”中部分獎項名稱。將“新昌縣縣長質量獎提名獎”改為“新昌縣質量管理創新獎”(以下簡稱“創新獎”)。對應了省、市級政府質量獎中的“質量管理創新獎”,鼓勵中小企業質量管理創新,做好梯隊培育。
2.修改“評審依據”中進入會議評審環節企業的總評分和現場評審得分限制。將“獲獎組織總評分不得低于610分,現場評審得分不得低于600 分。”修改為“總評分和現場評審得分不低于600分的均進入會議評審環節。”
3.增加“組織架構”中評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制度。評委會主任辦公會議由評委會主任、副主任組成。
4.調整第四部分中評審程序。
①取消資格審查及資料評審環節“對未通過資格審查的組織,書面告知理由。”
②取消評審程序中“顧客滿意度測評環節”。
③修改“綜合評價”內容。將“組織總評分=資料評審得分×20%+顧客滿意度調查得分×10%+現場評審得分×70%”修改為“總評分=資料評審得分×20%+現場評審得分×80%”。
④調整評審程序名稱和環節。由于評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制度的增加,原評審程序名稱和部分環節作了相應改變,保證了評審的規范性和嚴肅性。
五、注意事項
本辦法施行后,原《新昌縣縣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新政發〔2020〕9號)同時廢止。
六、解讀機關及解讀人
解讀機關:新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解 讀 人: 張康(新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聯系方式:86121512
| 分享到: | 【打印本頁】【關閉本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