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6240025866000/2024-75526
新政發〔2024〕15號
新昌縣人民政府
2024-08-06
其他
政府規范性文件
有效
主動公開
DXCD00-2024-0004
發布時間:2024-08-12 09:27
訪問次數:
發布機構:新昌縣人民政府
信息來源:縣府辦
(2026年3月22日新政辦發〔2026〕7號修改)
新昌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新昌縣縣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
《新昌縣縣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予以公布,請貫徹落實。
新昌縣人民政府? ? ? ? ?
2024年8月6日? ? ? ??
(此件公開發布)?
新昌縣縣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2024年修訂)
為貫徹落實《質量強國建設綱要》,深入推進質量強縣建設,引導和激勵全縣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促進提質增效升級,助推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質量強國建設綱要》和省、市質量獎相關評審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項目設置。共設兩個類別:新昌縣縣政府質量獎(原“新昌縣縣長質量獎”,以下簡稱“縣政府質量獎 ”)、“新昌縣質量管理創新獎”(以下簡稱“創新獎 ”)。
“縣政府質量獎 ”是新昌縣人民政府設立的縣級最高質量獎項。主要授予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并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從事產品生產、工程建設、 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等活動的各類組織。
“創新獎 ”為“縣政府質量獎 ”的附屬獎項,為加強“縣政府質量獎 ”梯隊培育,激勵組織不斷提高質量管理水平而設立。主要授予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并在質量創新、標準創新、品牌建設和知識產權創造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從事產品生產、工程建設、 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等活動的各類組織。
(二)項目數量。每次獲“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不超過3家。“創新獎 ”數量視申報質量和綜合評價情況而定。具體根據修訂后的《新昌縣縣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最新版本實施。
(三)評審原則。原則上每年評審一次,由組織自愿申報。評審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 ”和“好中選優,寧缺毋濫 ”的原則。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四)評審依據。“縣政府質量獎 ”依據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開展評審。
評審標準總分為1000分,獲獎組織總評分和現場評審得分均不得低于600分。
(五)政策導向。鼓勵先進制造業、傳統優勢產業、現代農業和服務業、節能環保產業、新材料及綠色建筑產業等行業龍頭骨干企業,成長性強的中小型企業積極申報。重點支持數字經濟、智能裝備、生命健康、新能源汽車、新材料等新興產業的組織申報。
二、組織管理
(一)組織架構。成立新昌縣縣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分管縣領導為主任,縣府辦分管副主任、縣市場監管局局長為副主任,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建立評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制度,評委會主任辦公會議由評委會主任、副主任組成。評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評審辦設在縣市場監管局,評審辦主任由縣市場監管局局長兼任。
(二)組織職責。評委會、評委會主任辦公會議的主要職責:組織、指導和監督“縣政府質量獎 ”評審活動的開展,決定“縣政府質量獎 ”評審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項;審定縣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評定程序等重要工作規范;審查評審結果,投票產生候選授獎組織,提請評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評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確定會議評審結果,確定初選公示名單,提請縣政府批準“縣政府質量獎”擬獎組織名單。
評審辦主要職責:負責“縣政府質量獎 ”評審的日常管理與監督工作。組織制(修)訂“縣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評定工作程序;組織開展縣政府質量獎申報工作。受理縣政府質量獎申請,負責做好評審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組織縣級有關部門對申報對象進行資格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組建“縣政府質量獎”評審組,監督評審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向評委會報告“縣政府質量獎”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組織名單;組織開展初選授獎名單公示工作;負責社會各界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工作;承辦評委會的日常事務。
(三)組織方式。評審組由3名以上(含3名)評審員(包括行業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組主要負責對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制訂現場評審實施計劃,實施現場評審;出具資料和現場評審報告并按標準要求打分。評審員應當具備較高的法律、政策和專業水平,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工作經驗,公道正派,廉潔自律,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原則上應選取承擔過省、市級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人員。
三、申報條件
申報對象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新昌縣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并合法經營3年以上;
(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省、市、縣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及產業政策要求;
(三)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經營績效,近3年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縣內同行業或同類型組織前茅,主導產品的技術、服務和質量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
(四)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標準創新、品牌創新和知識產權創造,特別是在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制造方式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未發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和失信行為;
(六)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因組織責任導致的重大有效投訴,無因出口產品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
(七)符合其他有關規定要求。
四、評審程序
(一)發布通知。每年由評審辦發出申報“縣政府質量獎 ”通知,并在規定時間內受理當年度縣政府質量獎的申請。
(二)申報推薦。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在自愿申報的基礎上,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我評價報告。申報組織填報《新昌縣縣政府質量獎申報表》(以下簡稱“ 申報表 ”),并提供相關證實性材料,經所在鄉鎮(街道)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評審辦。
(三)資格審查。評審辦對申報組織提交的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并組織縣級有關部門對申報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表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并提出審查意見,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受理名單。
(四)資料評審。評審辦組織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對通過資格審查的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 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
(五)現場評審。評審辦組織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對資料評審后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開展評審。現場評審應制訂 評審計劃,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并由組織確認。現場評審結束后, 評審組應在規定時間內將現場評審報告等相關資料提交評審辦。
(六)綜合評價。評審辦根據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各項評價結果,計算評審總評分。組織總評分=資料評審得分×20%+現場評審得分×80%,形成綜合評價報告。總評分和現場評審得分不低于600分的均進入會議評審環節。
(七)會議評審。評委會在聽取評審辦評審情況匯報和查閱有關評審資料后,以會議投票方式對候選授獎組織進行評審。評審結果提交評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
(八)審議確定。評委會主任辦公會議綜合考慮初選授獎組織的資料評審、現場評審等情況,對評委會評審結果進行審議,確定初選公示名單。對進入審議確定環節但未入圍縣政府質量獎初選授獎組織的,視申報質量和綜合評價情況確定“創新獎 ”數量。
(九)初選公示。評審辦在縣級主要新聞媒體上對入圍組織進行公示,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公示期限不少于7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由評審辦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評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審查。
(十)審定批準。經公示通過后的擬獎組織,報縣政府審定批準。
五、激勵保障
(一)激勵方式。對獲得“縣政府質量獎 ”和“創新獎”的組織,由縣政府發文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表彰,并依據縣政府相關政策予以獎勵。
(二)經費使用。縣政府質量獎評審不向組織收取任何費用,獎勵和工作經費列入當年度縣財政預算。
六、監督管理
(一)評審紀律。參與評審工作的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相關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的有關規定和程序。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或取消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信用監管。對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獎項的,由評審辦報請縣政府批準,取消其獎項資格,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并予以披露。
(三)標識使用。獲獎組織在宣傳活動中提及“縣政府質量獎 ”及“創新獎”獎項的,必須注明獲獎年份,并不得用于產品宣傳。違反上述規定的,由評審辦責令限期改正。
(四)推廣義務。獲獎組織有宣傳推廣卓越績效模式,介紹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責任和義務,應當持續改進質量管理,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始終保持標桿形象,成為全社會增強質量意識、宣傳質量管理經驗、普及質量知識的引領者。
(五)書面報告。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情況發生后30天內書面報告評審辦:
1.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生產安全、環保事故的;
2.國家、省、市、縣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3.用戶對質量問題反映強烈的,有重大質量問題投訴的,質量水平明顯下降的;
4.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六)責任追究。獲獎組織發生上述第五點“書面報告”情形之一的或者2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嚴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縣評審辦可提請縣政府批準撤銷其稱號,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并予以公告。被撤銷榮譽的組織在5年內不得申報“縣政府質量獎”。
七、其他說明
(一)本辦法由新昌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二)縣評審辦依據本辦法制訂《新昌縣縣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
(三)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昌縣縣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新政發〔2020〕9號)同時廢止。
政策原文:新政發〔2024〕15號.pdf
修訂依據:新政辦發〔2026〕7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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