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6-05-14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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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縣市場監管局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出我縣1家食品生產經營使用商家產品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樣編號SBJ26330000002731517GZ的饅頭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新昌縣新氧生鮮超市(個體工商戶)經營的饅頭,購進日期:2026年1月25日,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新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于2026年3月10日向新昌縣新氧生鮮超市(個體工商戶)直接送達了編號為SP202600318的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未發現與抽檢不合格同批次的產品。經核查,當事人新昌縣新氧生鮮超市(個體工商戶)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未查驗供貨商生產許可證及產品合格文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中積極配合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對當事人作減輕處罰。對當事人未按規定進貨查驗采購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當事人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新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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