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6-04-14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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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縣市場監管局
新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出我縣2家食品生產經營使用商家產品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樣編號XBJ26330624310330054的蔥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新昌縣潘冠華蔬菜店經營的蔥,購進日期:2026年1月18日,噻蟲嗪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新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于2026年2月9日向新昌縣潘冠華蔬菜店直接送達了編號為DX202601988的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未發現與抽檢不合格同批次的產品。經核查,當事人新昌縣潘冠華蔬菜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非主觀故意且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符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規定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二、抽樣編號XBJ26330624310330163的姜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新昌縣王妮妮蔬菜店經營的姜,購進日期:2026年1月27日,甲拌磷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新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于2026年3月3日向新昌縣王妮妮蔬菜店直接送達了編號為DX202603447的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未發現與抽檢不合格同批次的產品。
經核查,當事人新昌縣王妮妮蔬菜店經營不合格姜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屬于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根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未保存相關憑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新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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