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6-03-13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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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縣府辦
新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完善《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重要決策部署,經縣政府同意,對《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新政辦發〔2025〕4號)進行了修訂完善(具體見附件)。修訂完善后的政策各類獎補執行期限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在執行期內又行修訂的,按新修訂政策為準。
附件:《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
新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
2026年3月8日? ? ? ?
附件
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
一、優化建筑業營商環境
(一)優化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標方式。全縣范圍內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工程總承包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招標,鼓勵依法依規采用“評定分離”方式招標。
(二)支持企業參與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各地各部門在年度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計劃中可選取部分項目和標段,鼓勵采用聯合體方式投標。引導房建企業拓展市政交通、水利水電等大型基礎設施建設。
二、支持企業做大做強
(三)支持企業“走出去”拓展境內縣外市場。建筑企業在境內縣外完成營業收入1億元(含)以上的、2億元(含)以上的、3億元(含)以上的、5億元(含)以上的、7億元(含)以上的、9億元(含)以上的、11億元(含)以上的、13億元(含)以上的、15億元(含)以上的、17億元(含)以上的、19億元(含)以上的、21億元(含)以上的,23億元(含)以上的、25億元(含)以上的、27億元(含)以上的、29億元(含)以上的,分別獎勵企業25萬元、40萬元、55萬元、85萬元、115萬元、145萬元,175萬元、205萬元、235萬元、265萬元、295萬元、325萬元,355萬元、385萬元、415萬元、445萬元,在上述相應基準上每增加5000萬元,再獎勵3萬元。在境外按外經企業有關獎勵政策執行。
(四)激勵企業經濟貢獻。建筑業企業當年度營業收入在0.5(含)—1.0億元之間并同比增長20%及以上,一次性給予5萬元的獎勵;在1.0(含)—2.0億元之間并同比增長10%及以上,一次性給予15萬元的獎勵;在2.0(含)—4.0億元之間并同比增長8%及以上,一次性給予30萬元的獎勵;在4.0(含)—6.0億元之間并同比增長6%及以上,一次性給予45萬元的獎勵;在6.0(含)—8.0億元之間并同比增長6%及以上,一次性給予60萬元的獎勵;在8.0(含)—10.0億元之間并同比增長6%及以上,一次性給予75萬元的獎勵;在10.0(含)—12.0億元之間并同比增長4%及以上,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的獎勵;在12.0(含)—14.0億元之間并同比增長4%及以上,一次性給予125萬元的獎勵;在14.0(含)—16.0億元之間并同比增長4%及以上,一次性給予150萬元的獎勵;在16.0(含)—18.0億元之間并同比增長4%及以上,一次性給予175萬元的獎勵;在18.0(含)—20.0億元之間并同比增長4%及以上,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的獎勵。在20.0(含)億元以上并同比增長4%及以上,一次性給予230萬元的獎勵。
(五)培育建筑業“鏈主”企業。支持建筑業企業爭創產業鏈“鏈主”企業,構建設計、生產、施工、運維產業鏈協作機制,當年新增認定為國家級“鏈主”企業、省級“鏈主”企業、省級“鏈主”企業沖刺庫(原市級“鏈主”企業)的建筑業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100萬元、20萬元。本條款不與工業政策重復獎勵。
(六)加強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建筑業企業穩健發展,鼓勵銀行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幫助建筑業企業多渠道獲得融資支持。優化建筑業中小企業無還本續貸政策,支持銀行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建筑業優質民營企業通過聯合會商機制緩解資金周轉困難。對生產經營正常、資金流動性暫時遇到困難的建筑業企業,不得盲目抽貸、壓貸。
三、支持企業品牌建設
(七)加強創優奪杯。對承建工程當年獲得“魯班獎”的建筑施工企業,每個項目獎勵150萬元,施工參建單位分別獎勵30萬元,監理企業獎勵10萬元;當年獲得“國家優質工程獎”“詹天佑獎”“大禹獎”“李春獎”的建筑施工企業,每個項目獎勵100萬元,施工參建單位分別獎勵20萬元,監理企業獎勵8萬元;當年獲得全國各省級優質工程最高獎(等同浙江省“錢江杯”)的建筑施工企業,每個項目獎勵50萬元,施工參建單位分別獎勵5萬元,監理企業獎勵5萬元。(獲獎項目若為聯合體項目,則根據項目各承建單位的合同金額比例給予相應獎勵)
(八)提升質量管理。對當年新獲得中國質量獎、省政府質量獎的建筑業企業,分別獎勵150萬元、100萬元。對當年新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省政府質量管理創新獎的建筑業企業,分別獎勵100萬元、30萬元。
(九)提高設計能力。對當年獲得“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的勘察設計企業,每個項目獎勵100萬元;對當年獲得全國各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成果評價(各省唯一且等同“浙江省勘察設計行業優秀勘察設計成果”)一等成果、二等成果的勘察設計企業,每個項目分別獎勵15萬元、8萬元;
(十)加強施工管理。對當年獲得國家級安全生產標準化工地的建筑施工企業,每個項目獎勵30萬元,監理企業獎勵2萬元;對當年獲得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優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業,每個項目獎勵15萬元,監理企業獎勵1萬元;(獲獎項目若為聯合體項目,則根據項目各承建單位的合同金額比例給予相應獎勵)
四、調優建筑企業結構?
(十一)加強龍頭企業培育。對當年施工資質晉升至施工總承包特級的企業,獎勵1000萬元;對資質晉升至施工總承包一級的企業,獎勵200萬元(晉升當年獎勵50萬元;次年起2年累計建筑市場體量達到15億元的,再獎勵150萬元)。
(十二)加大稀缺資質企業引育。鼓勵引進具有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的建筑業企業,優化企業資質結構,可依法依規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十三)推動中小企業轉型發展。支持企業走專業化、特色化發展道路,對當年獲得鐵路、港航、電力、礦山、冶金、通信等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的企業,獎勵20萬元。培育一批建筑業領域“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符合條件的按照《先進制造業強市建設“4151”計劃專項政策》給予獎勵。
五、拓展建筑全產業鏈
(十四)培育設計、監理企業。對當年取得工程設計行業甲級的企業,獎勵100萬元。對當年取得監理綜合資質的企業,獎勵200萬元。對當年取得監理甲級資質(除建筑、市政公用)的企業,每一項專業甲級獎勵20萬元;對當年取得監理甲級資質(建筑、市政公用)的企業,每一項專業甲級獎勵10萬元。
(十五)推動智能建造和綠色建材發展。對當年獲評浙江省智能建造試點項目的建筑業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當年獲評浙江省智能建造試點企業的建筑業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當年獲評浙江省智能建造新技術新產品創新服務案例的,獎勵5萬元。對生產的建材產品當年獲得“中國綠色建材產品認證證書”,并達到三星級的建材生產企業,一次性獎勵企業15萬元,企業不同產品獲得證書不重復獎勵。
(十六)推動建筑業領域人工智能發展。支持建筑業企業加大智能化轉型投入,對當年在建筑領域智能化產品研發、人工智能+建筑業信息技術開發等投入達到30萬元以上的項目,按不超過其投資總額30%的比例給予補助,單家企業每年不超過50萬元。對當年入選國家級、省級人工智能+建筑業典型案例的,分別獎勵最高50萬元、20萬元。
六、提升建筑業科技創新能力
(十七)加強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對當年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建筑業企業,分別獎勵100萬元、20萬元。對承建工程當年獲得全國、浙江省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的建筑業企業,每項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
(十八)加強企業技術標準研發。建筑業企業當年主導修訂并由權威機構發布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級地方標準的,每項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以第一企業名稱獲得浙江省優秀省級工法的建筑業企業,每項獎勵5萬元。對獲得國家級QC成果一、二類的建筑業企業,每項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
七、推廣新型建造方式
(十九)推動“好房子”建設。當年通過三星級“好房子”項目評價的,按照實施面積給予每平方200元(單個項目最高200萬元)的資金補助。所得補助按照建設單位50%、施工企業和設計企業各25%的比例分配。
(二十)推廣裝配化裝修。當年實施裝配化裝修的裝配式建筑項目、鋼結構裝配式建筑項目,按照實施面積,分別給予建設單位每平方50元(單個項目最高100萬元)、100元(單個項目最高200萬元)的資金補助。當年獲評浙江省裝配化裝修試點項目,按照實施面積,給予建設單位每平方100元的資金補助(單個項目最高100萬元)。
(二十一)推廣裝配式建筑。當年通過AA級、AAA級裝配式建筑項目評價的,按照實施面積,分別給予建設單位每平方100元(單個項目最高100萬元)、200元(單個項目最高200萬元)的資金補助。本條款不與裝配化裝修獎勵重復獎勵。
(二十二)推動綠色建筑。對當年獲評國家綠色建筑三星級評價標識的項目,按照實施面積給予每平方米50元(單個項目最高150萬元),且不超過建安費用4%的資金補助。所得補助按建設單位50%、施工企業和設計企業各25%的比例分配。
(二十三)推動低能零耗建筑。對所建項目當年獲評國家零碳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認證的建設單位,按照實施面積分別給予每平方米100元(單個項目不超過200萬元)、80元(單個項目不超過150萬元)和60元(單個項目不超過100萬元),且不超過建安費用5%的資金補助。本條款不與綠色建筑獎勵重復獎勵。
八、鼓勵企業人才引育
(二十四)加強建筑工匠引育。對新獲得“浙江省勘察設計大師”“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梁思成建筑獎”的高端設計人才且社保繳滿1年的建筑業企業,分別給予每人次20萬元、50萬元、50萬元獎勵。
對新獲得“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獎”“詹天佑獎”“大禹獎”“李春獎”的施工項目負責人且社保繳滿1年的建筑業企業,給予每人次10萬元獎勵。
(二十五)加強建筑人才引育。建筑業企業每培育1名一級注冊建造師、建筑師、結構師、設備師或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獎勵企業1萬元,二級獎勵企業0.4萬元(按注冊專業獎勵)。對引進一級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師且社保繳滿3年的建筑業企業,給予每人次3萬元獎勵。
九、附則
(一)本政策中各類獎補的執行期限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原有補貼政策尚未執行完畢的除外),政策在執行有效期內修訂的,按新修訂政策為準,具體由縣建設局會同縣財政局牽頭實施。
(二)本政策適用全縣范圍內符合相關條件的建筑業企業、單位和個人。涉及的“營業收入”以審計報告為準。本政策省級僅指浙江省級。
(三)在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領域存在違法行為,以及因逃稅騙稅、惡意欠薪等被有關部門查處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主體,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業同一事項符合兩項或兩項以上扶持條款(含市級政策和縣級其他政策)的,或同時符合市、縣兩級政策的,可就高執行,但不重復享受;同一獎項(認定)在低等次已作獎勵的,晉升到高等次時,不重復享受對應的獎勵。
(五)本政策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政策實施部門承擔,其他已發布的各項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政策施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有關法律法規和重大政策變化,本政策也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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