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6-03-13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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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政務服務工作科
一、事項類型:其他權力事項。
二、申請主體:需辦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的本省戶籍人口。
三、辦理條件:本省籍人員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可以到省內(nèi)任一公安機關派出所或辦證中心申請辦理。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四、承諾期限:符合辦理條件且材料齊全的,當場予受理;省內(nèi)戶籍快遞證件10工作日內(nèi)投遞;非快遞證件30日內(nèi)發(fā)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qū),可以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日;
五、法定期限:符合辦理條件且材料齊全的,當場予受理:60日內(nèi)發(fā)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qū),可以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日;
六、辦理流程:
(一)辦證申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持相應證明材料,向公安派出所(辦證中心)提出辦證申請;
(二)采集信息。申請人身份信息審核通過后,現(xiàn)場采集申請人的人像和指紋信息,打印居民身份證受理登記表,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三)繳納工本費。按照標準繳納工本費,同時領取公安機關發(fā)放的《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
(四)證件領取。公安機關完成制證并發(fā)放至各辦證受理點。本省籍人員選擇郵政快遞送達的,證件直接寄至申請人要求送達的省內(nèi)地址。申請人本人或委托人憑《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七、收費依據(jù)及標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換領為每證20元,損壞換領、丟失補領為每證40元。浙價費[2004]64號。
八、辦事地點:新昌縣行政服務中心公安服務窗口(新昌縣七星街道江濱西路600號),各派出所戶籍窗口及鄉(xiāng)鎮(zhèn)街道便民中心公安窗口。
九、申報材料:
1.因證件有效期滿或損壞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的,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需回收);
2.因證件丟失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的,提交本人的居民戶口簿或現(xiàn)場填寫申領居民身份證登記表;
3.監(jiān)護人代為申領的,提交監(jiān)護人的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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