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5-09 10:57
訪問次數:
信息來源:縣公安局
一、適用范圍
涉及的內容:符合落戶條件的常住戶籍人口人才引進落戶。
二、國家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8-01-09 第二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第一款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三、省級法律依據
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浙江省公安廳 2020-02-28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工作,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常住戶口(以下簡稱“戶口”)的立戶、出生、死亡、遷移、變更更正等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戶口,且只能登記一個戶口。 第四條 戶口登記管理由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承擔,屬地公安派出所具體承辦。 第三十八條 省內戶口遷移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辦理遷出、遷入登記。其中,跨縣(市)或跨設區市市區范圍的省內戶口遷移應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 第三十九條 省外戶口遷入本省,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后,簽發戶口準遷證。申請人憑戶口準遷證向省外遷出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出登記,憑省外遷出地公安派出所簽發的戶口遷移證等材料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入登記。 第四十條 本省戶口遷往省外,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憑戶口準遷證和居民戶口簿,辦理戶口遷出登記,簽發戶口遷移證。 第二節 市外遷入 第四十一條 申報由市外遷入戶口的,遷移人的年齡、學歷、就業、參加社會保險、居住條件等基本情況,應當符合遷入地政策規定的具體條件,并按本規定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二條的要求提交申報事由材料。 第四十五條 達到杭州市城區積分落戶分值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申報戶口遷入登記。 實際居住生活在寧波、溫州市城區的,可以憑合法穩定就業憑證、參加城鎮社會保險憑證、房屋權屬證明(含租賃房屋證明)、《浙江省居住證》或居住登記憑證等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登記。 實際居住生活在本省城鎮地區的,可以憑房屋權屬證明(含租賃房屋證明)、《浙江省居住證》或居住登記憑證等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登記。 第四十六條 持有職稱證書或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以憑職稱或資格證書、合法穩定就業憑證等材料,申報戶口遷入登記。 往屆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憑畢業證書、合法穩定就業憑證、參加城鎮社會保險憑證等材料,申報戶口遷入登記。 其他符合遷入地引進人才條件的人員,按遷入地有關政策規定申報戶口遷入登記。 第四十七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可以憑進站備案證明或省級以上人事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等材料,到設站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博士后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出站后留在本省工作的,可以憑博士后證書或省級以上人事部門的介紹信等材料,在工作地或居住地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第四十八條 被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部門評為勞動模范、道德模范、先進工作者、優秀農民工、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等稱號的人員,可以憑評定證書或評選推薦單位的證明等材料,在3年內向評選推薦地申報戶口遷入登記。 第四十九條 工作變動人員,可以憑縣級以上組織或人力社保部門的進入審核手續以及接收單位證明等材料,在工作地申報戶口遷入登記。 第五十條 按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有關規定,申報戶口遷入登記時,與遷移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分別符合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等規定條件的,可以隨遷。 第五十一條 駐浙部隊軍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憑師(旅)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批準的隨軍證明、干部或士官的任命書、軍人工作證、結婚證等材料,在駐地申報隨軍家屬戶口遷入登記。 第五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軍隊離退休人員、水庫移民及其他人員申報戶口由市外遷入的,按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四、市級法律依據
無。
五、縣級規定
無。
六、受理機構
公安派出所(辦證中心)戶籍窗口。
七、決定機構
新昌縣公安局。
八、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九、受理條件
下列人員,在本市可以先落戶、后就業:(一)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或符合《紹興市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的高層次人才;(二)獲得省部級以上獎項的主要完成者;(三)取得大專及以上學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職業院校畢業生,國民教育同等學歷人員及留學回國人員;(四)擁有屬于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權人,或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中級工以上職業技能等級的人員;(五)經縣級以上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屬于急需緊缺型人才或其他特殊人才;(六)被縣級以上政府或市級以上有關部門評定為勞動模范、道德模范、優秀農民工、見義勇為等先進的;(七)被縣級以上政府認定為有特殊貢獻、特殊專長的人員。 符合上述規定的人員,在本市城鎮無合法穩定住所,需在當地申請落戶的,可以自愿選擇在當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就業單位集體戶、居住地社區集體戶落戶,其配偶、子女和雙方父母可以隨遷落戶。
十、申請接收
申請方式:網上申請,現場窗口申請。
辦理地點:?新昌縣行政服務中心、鄉鎮便民中心公安窗口。
十一、對外公布的辦理程序描述
環節 | 辦理時限 | 辦理人員 | 審批標準 | 辦理結果 |
申請 | 申請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窗口提交申請材料,或在浙江政務服務網、“浙里辦”APP進行網上申報。 | |||
受理 | 即辦 | 綜合受理崗位人員 | 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決定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 符合條件予以受理。 |
審查/核準 | 即辦 | 后臺審核崗人員 | 提交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實的,核實相關材料。 | 符合條件予以核準。 |
制證 | 即辦 | 綜合受理崗人員 | 根據審核情況,告知準予或不準予的決定,準予的辦理入庫。 | 制作居民戶口簿。 |
送達 | 即辦 | 送達崗人員 | 快遞、窗口送達。 | |
十二、辦理方式
現場辦理。
十三、辦結時限
承諾期限:20個工作日。
法定期限:95天。
承諾時限說明:無。
十四、收費依據及標準
是否收費:否。
十五、審批結果名稱
批準或不批準決定,批準的更新居民戶口簿。
十六、結果送達
送達時限: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送達。
送達方式:當場送達,快遞送達。
十七、咨詢途徑
咨詢電話:0575-86812345。
十八、監督投訴渠道
監督投訴電話:0575-86624311、12345。
| 分享到: | 【打印本頁】【關閉本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