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3-20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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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縣公安局
一、適用范圍
涉及的內容:符合落戶條件的常住戶籍人口有合法穩定就業落戶。
二、國家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8-01-09 第二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第一款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三、省級法律依據
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浙江省公安廳 2020-05-01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工作,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常住戶口(以下簡稱“戶口”)的立戶、出生、死亡、遷移、變更更正等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戶口,且只能登記一個戶口。 第四條 戶口登記管理由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承擔,屬地公安派出所具體承辦。 第三十八條 省內戶口遷移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辦理遷出、遷入登記。其中,跨縣(市)或跨設區市市區范圍的省內戶口遷移應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 第三十九條 省外戶口遷入本省,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后,簽發戶口準遷證。申請人憑戶口準遷證向省外遷出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出登記,憑省外遷出地公安派出所簽發的戶口遷移證等材料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入登記。 第四十條 本省戶口遷往省外,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憑戶口準遷證和居民戶口簿,辦理戶口遷出登記,簽發戶口遷移證。 第二節 市外遷入 第四十一條 申報由市外遷入戶口的,遷移人的年齡、學歷、就業、參加社會保險、居住條件等基本情況,應當符合遷入地政策規定的具體條件,并按本規定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二條的要求提交申報事由材料。 第四十九條 工作變動人員,可以憑縣級以上組織或人力社保部門的進入審核手續以及接收單位證明等材料,在工作地申報戶口遷入登記。
四、市級法律依據
無。
五、縣級規定
無。
六、受理機構
公安派出所(辦證中心)戶籍窗口。
七、決定機構
新昌縣公安局。
八、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九、受理條件
在本市城鎮無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申請落戶在就業單位集體戶或所在社區集體戶:(一)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正式錄用或調入的;(二)被本市企業、民辦非企業等單位聘用并簽訂勞動合同,且在本市連續參加城鎮社會保險滿2年的;(三)從事各類生產經營活動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且在本市連續參加城鎮社會保險滿2年的。
十、申請接收
申請方式:網上申請,現場窗口申請。
辦理地點:?新昌縣行政服務中心、鄉鎮便民中心公安窗口。
十一、對外公布的辦理程序描述
環節 | 辦理時限 | 辦理人員 | 審批標準 | 辦理結果 |
申請 | 申請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窗口提交申請材料,或在浙江政務服務網、“浙里辦”APP進行網上申報。 | |||
受理 | 即辦 | 綜合受理崗位人員 | 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決定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 符合條件予以受理。 |
審查/核準 | 15個工作日 | 后臺審核崗人員 | 提交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實的,核實相關材料。 | 符合條件予以核準。 |
決定 | 即辦 | 綜合受理崗人員 | 根據審核情況,告知準予或不準予的決定,準予的辦理入庫。 | 制作居民戶口簿。 |
送達 | 即辦 | 送達崗人員 | 快遞、窗口送達。 | |
十二、辦理方式
現場辦理,網上辦理。
十三、辦結時限
承諾期限:20個工作日。
法定期限:95天。
承諾時限說明:無。
十四、收費依據及標準
是否收費:否。
十五、審批結果名稱
批準或不批準決定,戶口簿。
十六、結果送達
送達時限:自作出決定之日起0個工作日內送達。
送達方式:當場送達,快遞送達。
十七、咨詢途徑
咨詢電話:0575-86812345。
十八、監督投訴渠道
監督投訴電話:0575-12345、0575-8662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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