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624002586359Q/2024-65676 | 文件編號: | 發布機構: | 縣公安局 | |
| 生成日期: | 2024-01-22 | 主題分類: | 公安 | 組配分類: | 戶籍管理 |
| 有效性: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全社會 |
發布時間:2024-01-22 15:00
訪問次數:
信息來源:縣公安局
一、適用范圍
涉及的內容:經批準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定居的人員。
二、國家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8-01-09 第二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第一款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第十條 第一款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三、省級法律依據
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浙江省公安廳 2020-05-01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工作,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常住戶口(以下簡稱“戶口”)的立戶、出生、死亡、遷移、變更更正等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戶口,且只能登記一個戶口。 第四條 戶口登記管理由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承擔,屬地公安派出所具體承辦。 第九十六條 經批準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由本人、戶主或近親屬憑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定居批準通知書或注銷戶口通知書,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登記,并交回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自行取得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身份的,由本人、戶主或近親屬憑本人有關定居和要求注銷戶口的情況聲明、港澳臺定居證明或身份證明等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登記。 發現未按規定申報注銷戶口登記,經港澳臺事務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確認已定居的,應當提醒申報義務人申報注銷。經提醒后未申報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依職權注銷其戶口,同時繳銷其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四、受理機構
新昌縣行政服務中心、鄉鎮便民中心公安窗口。
五、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六、受理條件
經批準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定居的。
七、申請接收
申請方式:網上申請,現場窗口申請。
辦理地點:?新昌縣行政服務中心、鄉鎮便民中心公安窗口。
八、對外公布的辦理程序描述
環節 | 辦理時限 | 辦理人員 | 審批標準 | 辦理結果 |
申請 | 申請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窗口提交申請材料,或在浙江政務服務網、“浙里辦”APP進行網上申報。 | |||
受理 | 即辦 | 綜合受理崗 人員 | 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決定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 符合條件予以受理。 |
審查/核準 | 即辦 | 后臺審核崗 人員 | 提交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實的,核實相關材料。 | 符合條件予以核準。 |
決定 | 即辦 | 綜合受理崗 人員 | 根據審核情況,告知準予或不準予的決定,準予的辦理入庫。 | 制作居民戶口簿。 |
送達 | 即辦 | 送達崗人員 | 快遞、窗口送達。 | |
九、辦理方式
現場辦理。
十、辦結時限
承諾期限:0個工作日。
法定期限: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說明:特殊情形按照法定期限執行。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是否收費:否。
十二、審批結果名稱
批準或不批準決定。
十三、結果送達
送達方式:當場送達,快遞送達。
十四、咨詢途徑
咨詢電話:0575-86812345。
十五、監督投訴渠道
監督投訴電話:0575-12345、0575-8662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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