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關于深化事業單位改革的有關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新昌縣科創服務中心是新昌縣科學技術局管理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為相當于正股級。
第三條 新昌縣科創服務中心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關于科技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為企業和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提供政策咨詢、發展戰略與規劃、診斷、人才培訓等各類科技服務。
(二)為全縣各類創新創業平臺提供咨詢、評估、策劃、管理人員培訓等服務。
(三)根據縣級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組織落實人才服務工作。
(四)提供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的政策咨詢、業務培訓等公共服務。
(五)提供科技創新券政策咨詢、培訓指導、申領兌現等服務。
(六)完成新昌縣科學技術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新昌縣科創服務中心事業編制 5 名。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
第五條? 新昌縣科創服務中心經費形式為財政全額撥款。
第六條 新昌縣科創服務中心黨組織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全面提高事業單位黨的建設質量,充分發揮黨組織核心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堅持圍繞中心、建設隊伍、服務群眾,推動單位黨建和業務工作深度融合,促進事業發展。
第七條? 新昌縣科創服務中心的干部人事管理、資產財務由新昌縣科學技術局統一管理;新昌縣科創服務中心負責財務經辦、業務運行和內部管理等事宜,不得承擔行政職能,不得從事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