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6240025864552/2023-66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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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縣發展和改革局
2023-05-19
政務公開
部門規范性文件
主動公開
發布時間:2023-06-12 16:25
訪問次數:
發布機構:新昌縣發展和改革局
信息來源:縣發改局
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
為進一步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合理利用,促進水利工程良性運行、水利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2年第54號令)相關精神,現就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價機制,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省范圍內制定和調整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參照《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執行。
二、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原則上實行政府定價,具體定價權限按《浙江省定價目錄》的規定,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依職責實施。
水利工程供水經營者可通過水行政主管部門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調價建議,或直接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調價建議。
三、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應當開展成本監審,其結果作為制定和調整供水價格的基本依據。
四、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原則上以5年為一個監管周期。價格調整幅度較大的,可以采用“一次完成調價程序、分年進行調整”的方式分步調整到位。監管周期內工程投資、供水量、成本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提前校核調整。鼓勵有條件的供水工程探索價格動態調整機制或聯動機制,保障項目長期良性運行。
五、水利工程供水實行分類定價。要持續深化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統籌考慮用水量、生產效益、農業發展政策等因素,區別糧食作物、經濟作物、養殖業等用水,探索實行農業用水分類水價。
供水水源受季節影響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可實行豐枯季節水價或季節浮動價格。
六、新建水利供水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須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大綱及說明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3〕304號)要求,在前期工作階段簽訂供水框架協議,明確供水范圍、供水規模、水價測算邊界條件或約定意向價格等,并抄報價格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
新建水利工程運行初期的供水價格,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經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成本參數及設計供水量確定,保障工程正常運行;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成本參數與成本監審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成本監審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具備成本監審條件后,由價格主管部門開展成本監審,制定供水價格。
鼓勵新建水利工程實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原有工程具備條件的可實行兩部制水價。基本水價按照適當補償工程基本運行維護費用、合理償還貸款本息的原則核定,原則上不超過綜合水價的50%。新建工程的基本水費按設計供水量收取,原有工程按核定售水量收取;計量水費按計價點的實際售水量收取。
七、鼓勵有條件的水利工程供水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價格,或通過招投標等公開公平競爭形成價格。供水力發電和生態用水(含景觀、旅游用水)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八、鼓勵各地因地制宜探索飲用水水源地生態補償價格機制,水資源配置工程供水價格應當優水優價,體現水源區水源涵養、水生態保護、水環境整治等投入。
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要商請水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做好貫徹實施,加強政策宣傳解讀、行業監督。
之前相關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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