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624002586252D/2023-68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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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縣儒岙鎮人民政府
2023-12-06
醫保
部門規范性文件
主動公開
發布時間:2023-12-06 19:33
訪問次數:
發布機構:新昌縣儒岙鎮人民政府
信息來源:儒岙鎮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
為進一步發揮醫保支付杠桿作用,促進基層醫療衛生高質量發展,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發揮醫保支付杠桿作用促進基層醫療衛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23〕50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完善醫保支持政策,提升基層醫療服務能力
(一)加大醫保基金對基層支付傾斜力度。持續深化縣域醫共體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有醫共體的區、縣(市),在醫共體總額預算內,分院門診均次費用在不突破合理增長前提下,醫共體總院不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普通門診進行醫保總額管理,進一步推動基層首診、分級診療。
責任單位: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各區、縣(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區、縣(市)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推進基層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根據基層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規定,適時開展價格動態調整;探索基層價格與縣級價格更為科學合理的比價關系,不斷完善價格結構。
責任單位:市醫保局、市衛生健康委
(三)推進多元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落實80個住院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同病同價支付,并按省級規定逐年增加病組,相關病組不區分醫療機構,實行同病組同一付費標準,引導常見病、慢性病和康復患者下沉基層就診。穩步推進門診支付方式改革,深化門診按人頭支付與簽約服務相結合改革,促進醫療資源合理配置和患者有序就醫。
責任單位:市醫保局、市衛生健康委
(四)推動“互聯網+”等服務模式向基層延伸發展。助力構建遠程會診、預約轉診、互聯網復診等基層遠程醫療服務體系,持續推動人工智能輔助診斷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應用,推動平臺影像診斷結果同質化、標準化管理,最大程度實現優質醫療資源延伸擴面。
責任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市醫保局
二、提高基層醫保待遇,減輕群眾就醫負擔水平
(五)取消城鄉居民門診起付標準。一個醫保年度內,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普通門診(含慢性病門診、急診)就醫,不設起付標準。
責任單位: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
(六)完善城鄉居民慢性病門診待遇。已備案門診慢性病病種的城鄉居民參保人員,在定點醫藥機構慢性病門診發生的政策范圍內費用,統籌基金按下列比例報銷:在市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的,報銷65%,其中肺結核報銷70%;在市內二級定點醫療機構醫療的,報銷50%;在市內其他定點醫療機構醫療的,報銷15%;在市內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報銷15%。一個醫保年度內,已備案門診慢性病病種的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藥機構慢性病門診(包括其他疾病門診、急診)累計凈報銷限額為1200元。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在備案地定點醫療機構慢性病門診醫療的,報銷比例同步調整。
責任單位: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
(七)提升老年患者綜合保障水平。積極鼓勵和引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康復、護理、醫養結合、安寧療護等服務,提高病床使用率,提升服務能力。全面落實基層居家上門和家庭病床服務醫保支持政策,探索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安寧療護、康復的醫保支付政策。
責任單位:市醫保局、市衛生健康委
(八)優化惠民型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深化“越惠保”集成改革,充分發揮政府引導作用,進一步完善產品內容,優化賠付責任,擴大受益人群覆蓋面,確保賠付率不低于90%。對于出生缺陷兒童,符合“越惠保”賠付條件的,按照規定適當提高賠付標準。
責任單位:市醫保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紹興監管分局
三、提升公共服務能力,優化便捷高效醫保服務
(九)完善醫療機構定點管理機制。已定點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心衛生院、鎮街衛生院,下同),其下屬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符合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規定的,可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申請,報縣級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后,直接納入所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結算。
責任單位:市醫保局、市衛生健康委
(十)優化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服務。支持紹興市參保人員在異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聯網直接結算,具體政策另行規定。持續擴大我市定點醫藥機構省內和跨省聯網直接結算覆蓋面,定點醫療機構開通率實現100%,定點零售藥店開通率逐步增加至60%。進一步擴大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門診慢特病病種范圍,指導定點醫療機構做好新增病種的門診慢特病跨省直接結算服務,引導定點醫療機構規范診療。
責任單位:市醫保局、市衛生健康委
(十一)加快推進醫保公共服務標準化。逐步實現醫保事項全省通辦,加快推進生育津貼“無感申辦”,逐步實現醫保個人賬戶家庭共濟省域內直接結算,形成城鄉一體、覆蓋全域的醫保服務“全程網辦”“全省通辦”格局。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做好門診慢性病自動備案工作。
責任單位:市醫保局
四、強化藥品供應保障,滿足群眾就醫用藥需求
(十二)完善藥品供應保障機制。建立醫保部門與醫療機構常態化溝通反饋機制,積極配合省醫保局建立符合縣域醫共體發展和老百姓用藥需求的藥品采購機制,優化基本藥物和國談藥品配備使用政策,促進縣域醫共體內上下級醫療機構的用藥銜接,提升基層藥品供應保障能力。
責任單位:市醫保局、市衛生健康委
(十三)強化集中帶量采購藥品供應保障。指導公立醫療機構科學開展集采藥品帶量采購,做好集采藥品落地監測監督;按規定落實結余留用激勵政策,逐步推進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臨床需求,優先采購和使用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
責任單位:市醫保局、市衛生健康委
本實施意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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