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624002586359Q/2023-69101 | 文件編號: | 發布機構: | 新昌縣公安局 | |
| 生成日期: | 2023-01-19 | 主題分類: | 公安 | 組配分類: | 戶籍管理 |
| 有效性: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全社會 |
發布時間:2023-01-19 16:14
訪問次數:
信息來源:縣公安局
一、適用范圍
涉及的內容:轄區內的常住戶籍人口的收養登記落戶。
二、國家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8-01-09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第一款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第七條 第一款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二款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三、省級法律依據
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浙江省公安廳 2020-05-01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常住戶口(以下簡稱“戶口”)的立戶、出生、死亡、遷移、變更更正等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戶口,且只能登記一個戶口。 第四條 戶口登記管理由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承擔,屬地公安派出所具體承辦。 第三節 被收養人員 第一百條 兒童福利機構撫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或打拐解救的被拐賣兒童的,應當憑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一) 棄嬰(兒童)入院登記表或棄嬰(兒童)基本情況證明; (二) 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三) 暫時未找到親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證明、尋親公告 兒童福利機構首次申報棄嬰(兒童)戶口登記的,需要提交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 第一百零一條 外國人在本省兒童福利機構收養兒童,辦理收養登記后,由兒童福利機構憑《涉外送養通知書》、《涉外收養登記證》等材料,向被收養兒童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其戶口登記。 第一百零二條 收養關系依法成立后,未成年被收養人已辦理戶口登記的,收養人憑《收養登記證》或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可以向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未成年被收養人的戶口遷入登記。 未成年被收養人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隨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一百零三條 私自撫養非兒童福利機構棄嬰(兒童)且查找不到其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撫養人可以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收養登記申請,并提交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子女情況證明、事實收養情況證明、已采集被收養人人像、指紋、DNA信息等材料。 經收養能力評估,符合收養登記條件的,由民政部門頒發《收養登記證》,收養人可憑《收養登記證》辦理該棄嬰(兒童)的戶口登記。 不符合收養登記條件的,撫養人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經調查核實,排除被拐賣、失蹤等情形,確認被私自撫養的棄嬰(兒童)沒有辦理過登記戶口,且符合擬落戶地登記戶口有關政策規定的,可以以非親屬關系在撫養人戶內辦理該棄嬰(兒童)的戶口登記。
四、市級法律依據
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浙江省公安廳 2020-05-01
第一節 姓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工作,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常住戶口(以下簡稱“戶口”)的立戶、出生、死亡、遷移、變更更正等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戶口,且只能登記一個戶口。
第四條 戶口登記管理由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承擔,屬地公安派出所具體承辦。
第五條 戶口登記管理工作由在編在職并通過戶口管理崗位業務考試的民警負責。公安機關聘用的輔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培訓、考核合格后,可以從事受理、信息采集、檔案整理等輔助性工作。
第六條 戶口登記管理統一使用浙江省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統進行,應當依托政務服務平臺,優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供高效便捷服務,提升規范化、標準化、便利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 立戶登記
第一節 家庭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8-01-09
第一條 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于社會主義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五、縣級規定
無。
六、受理機構
公安派出所(辦證中心)戶籍窗口。
七、決定機構
公安派出所、新昌縣公安局。
八、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九、受理條件
1、被收養人未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的,由收養人持主管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或《收養證》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落戶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被收養人常住戶口登記。2009年4月1日之后,公民撿拾棄嬰的,一律到當地公安部門報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門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的撫養機構撫養,出現私自收養子女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公民收養子女的,應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由該機構負責持嬰兒、兒童基本情況證明以及收養社會福利機構資格證明,向該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2、被收養人已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的,由收養人向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登記。3、經縣級民政部門審核,當事人私自收養棄嬰(兒童)但不符合收養登記條件的,可以轉擬落戶地縣級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以非親屬關系在當事人戶內辦理該棄嬰(兒童)的常住戶口登記。
十、申請接收
申請方式:網上申請,現場窗口申請。
辦理地點:?新昌縣行政服務中心、鄉鎮便民中心公安窗口。
十一、對外公布的辦理程序描述
環節 | 辦理時限 | 辦理人員 | 審批標準 | 辦理結果 |
申請 | 申請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窗口提交申請材料,或在浙江政務服務網、“浙里辦”APP進行網上申報。 | |||
受理 | 即辦 | 綜合受理崗位人員 | 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決定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 符合條件予以受理。 |
審查/核準 | 即辦 | 后臺審核崗人員 | 提交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實的,核實相關材料。 | 符合條件予以核準。 |
決定 | 即辦 | 綜合受理崗人員 | 根據審核情況,告知準予或不準予的決定,準予的辦理入庫。 | 制作居民戶口簿。 |
送達 | 即辦 | 送達崗人員 | 快遞、窗口送達。 | |
十二、辦理方式
現場辦理,網上辦理。
十三、辦結時限
承諾期限:0個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說明:無。
十四、收費依據及標準
是否收費:否。
十五、審批結果名稱
批準或不批準決定,批準的打印戶口內頁。
十六、結果送達
送達時限:自作出決定之日起0個工作日內送達。
送達方式:當場送達,快遞送達。
十七、咨詢途徑
咨詢電話:0575-86812345。
十八、監督投訴渠道
監督投訴電話:0575-12345、0575-8662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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