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624002586308G/2022-70047
新人社發〔2022〕8號
縣人力社保局
2022-03-23
社會保障
部門規范性文件
主動公開
發布時間:2022-08-10 10:49
訪問次數:
發布機構:縣人力社保局
信息來源:縣人力社保局
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維護建設項目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的工傷保障權益,促進安全生產,減少工傷事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和《關于鐵路、公路、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3號)等文件精神,經縣政府同意,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進參保擴面
在全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安裝、裝飾裝修及鐵路、公路、水利、能源、機場、軌道交通(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等建設項目(包括標段,下同)的施工企業(施工總承包單位,下同)均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設項目使用的從業人員(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從業人員),按項目為單位在項目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已在施工企業、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按用人單位參保的職工不再納入建設項目參保范圍。參保期限自項目辦理參保并繳費到位起生效至合同約定的項目竣工之日終止,提前竣工的,工傷保險責任在項目竣工時自然終止;延期竣工的,建設項目施工企業應在規定的項目竣工時間到期前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延期申請,經批準后延長工傷保險期限。建設項目主管單位每月初將上個月辦理的《施工許可證》情況推送至社保經辦機構,未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的建設項目由社保經辦機構、稅務部門、建設項目主管單位進行催繳,建設項目發包方協助上述部門做好施工企業的催繳工作。
二、嚴格執行繳費標準
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按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繳費。建設施工企業應在開工前由社保經辦機構按照以下標準核定后,再到稅務部門繳納工傷保險費,繳費標準如下:
項目工程總造價大于等于1億元的,基準繳費比例為2‰;小于1億元的,基準繳費比例為3‰。
三、強化征繳動態管理
施工企業在申請《施工許可證》的同時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建設項目因增加、減少工程量或其他原因導致決算金額與辦理參保手續時的項目工程總造價存在差額的,施工企業應在決算后30日內憑相關材料到社保經辦機構按項目原繳費比例辦理補繳或退費。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應在每季度結束后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推送季度竣工項目相關信息。各相關部門加大對建設項目征繳的查處力度,督促企業應繳盡繳。
四、加強用工備案管理
施工企業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期內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臺賬,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按規定做好用工登記工作,在開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麅?。施工過程中發生人員增減變化的,及時進行申報。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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