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624002586308G/2011-69986
新政發〔2009〕52號
縣人力社保局
2011-01-07
勞動就業
部門規范性文件
主動公開
發布時間:2011-01-07 17:50
訪問次數:
發布機構:縣人力社保局
信息來源:縣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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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縣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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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發〔2009〕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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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
就業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的實施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做好就業工作,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就業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8〕59號)、《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的實施意見》(紹政發〔2009〕1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強化政府責任,確立就業工作優先地位
(一)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強化政府促進就業責任。就業是民生之本。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實施“創業富民、創新強縣”總戰略的重要方面,是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構建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必然要求。各鄉鎮(街道)、有關部門要按照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黨中央、國務院的一系列決策部署,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履行政府促進就業、擴大就業的重要職責,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和年度工作計劃,在發展經濟和調整產業結構、規范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提供就業援助等方面制訂具體措施,努力實現社會就業更加充分的目標。
(二)優化創業環境,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以創業帶動就業是新時期擴大就業的主攻方向。進一步完善支持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政策體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要加強創業意識教育,轉變就業觀念,使更多的勞動者成為創業者。要進一步整合面向不同群體的創業就業政策資源,從市場準入、企業設立、投融資等各方面對創業主體予以支持,大力營造鼓勵自主創業的社會環境,鼓勵和引導有創業愿望的勞動者成為創業者,不斷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實現創業富民、就業惠民。要拓展就業渠道,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農村富余勞動力等群體的就業工作。
(三)健全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縣政府每年將把城鎮新增就業人數、就業重點援助人員就業人數、控制失業率作為就業工作的主要目標任務,分解給各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并作為政府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將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統籌城鄉就業、低收入群眾增收以及就業服務均等化等內容納入政府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對促進就業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進一步完善政策支持體系
(四)放寬創業準入條件。允許創業者按照行業特點降低公司注冊資本限額,除一人有限公司外,最低注冊資本為人民幣3萬元;注冊資本3萬元以上的,可按規定分期到位,首次出資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到位。實行名稱登記注冊即時辦理制度;減少注冊登記審查環節,放寬市場主體登記材料要求。
(五)免除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以及退役士兵,從事國家限制行業以外的個體經營的,自其首次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除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六)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辦法。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低保戶和低保邊緣戶,復員轉業軍人,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榮立三等以上戰功的參戰退役人員,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上限為5萬元。對符合條件人員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經辦金融機構可適當擴大貸款規模。上述對象自行落實商業貸款的,由財政提供貼息,貼息貸款的上限為5萬元,期限最長為2年,其中對上述對象中的就業重點援助人員全額貼息,其他創業人員減半貼息。具體實施辦法由人民銀行新昌縣支行牽頭,縣財政局、縣勞動保障局共同參與制定。
(七)就業重點援助對象范圍:
1、就業困難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的“4050”人員;城鎮零就業家庭中的失業人員;城鎮低保戶和低保邊緣戶中的失業人員;農村低保戶和低保邊緣戶中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愿望的人員。
2、復員轉業軍人(含干部復員、轉業志愿兵、轉業和復員士官)、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榮立三等以上戰功的參戰退役人員。
(八)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就業重點援助人員。對各用人單位招用就業重點援助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一年以上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重點援助人員,并視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三項社會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部分仍由本人負擔。補貼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他人員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
(九)大力開發社區公益性就業崗位。鄉鎮(街道)、社區要充分發揮轄區內共建單位的作用,在大力開發“三保”(保潔、保綠、保序)等社會公益性崗位的基礎上,進一步開發“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務、配送服務、保健服務)和“三管”(物業管理、車輛管理、公共管理)等崗位,就近就地安置就業重點援助人員。經勞動保障部門核準,對安置就業重點援助人員在公益性崗位上就業的,可給予用人單位每人每月300元的崗位補貼。其中對安置城鎮零就業家庭、低保家庭中的失業人員和農村低保家庭勞動力在全日制公益性崗位上穩定就業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給予崗位補貼。
(十)繼續實施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對就業重點援助人員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標準根據當年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的50%確定。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他人員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
上述(七)至(十)條涉及就業重點援助人員的界定以及用人單位招用就業重點援助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和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具體辦法由縣勞動保障局會同財政局另行制定。
(十一)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資金投入。將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確保就業再就業資金滿足實際需要。切實加強對就業再就業資金的監督檢查,專款專用。簡化撥付使用手續,完善支付辦法,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十二)做好新老政策的平穩過渡和銜接。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照《新昌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新政發[2006]33號)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仍按原政策落實相關優惠政策至3年期滿。2009年1月1日起,各類就業援助對象的稅收優惠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策以本意見為準。政策的扶持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
三、加強就業服務和管理,強化職業技能培訓
(十三)加強就業管理,強化公共就業服務。依據《就業促進法》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行動計劃的要求,建立和改造提升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完善有形市場和網上市場,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要盡快將公共就業服務場所建設統一納入城鄉規劃,在用地、資金等方面予以優先保障。有條件的鄉鎮(街道),要將公共就業服務向開展農村社區建設的村延伸。按照省市要求,爭取在3年時間內全縣上下建成“中心城區有市場,主要鄉鎮(街道)有網點,社區有窗口”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
為加強就業管理,自2009年起不再發放《再就業優惠證》,登記失業人員憑新辦的《就業失業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對就業重點援助人員在《就業失業證》上予以注明。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經年檢合格,可繼續申請享受就業扶持政策。2009年以后發放的《就業失業證》,持證人員失業時間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十四)強化創業和職業技能培訓。鼓勵支持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用人單位和民辦職業教育機構開展創業培訓和各種類型的職業技能培訓。擴大創業培訓范圍,將所有有創業意愿和培訓需求的勞動者納入創業培訓。參加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創業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的,給予一定的培訓補助。其中城鎮失業人員、農村富余勞動力和低收入群體,參加創業培訓的按培訓實際支出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元的補貼;城鄉其他人員參加創業培訓的,培訓后2年內在縣內創業成功的,其培訓費用按照不超過1000元的標準據實報銷。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每人215元的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職工參加縣內企業緊缺職業(工種)提高技能層次培訓的,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培訓補貼。上述具體補助辦法由縣勞動保障局會同縣財政局另行制定。
四、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做好就業促進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十五)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促進就業工作的領導,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并建立健全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本轄區的促進就業工作。
(十六)縣勞動保障、發改、經貿、教體、民政、財政、人事、建設、稅務、工商、銀行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將各項促進就業政策措施貫徹落實到位。縣總工會、婦聯、共青團、工商聯等人民團體,要在促進就業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形成合力,推動全縣促進就業工作的順利開展。
(十七)新聞宣傳單位要廣泛深入的開展就業形勢宣傳、就業先進典型宣傳、落實扶持政策經驗宣傳,營造全社會支持和幫助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良好氣氛。
二○○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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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縣委各部門,人大、政協辦,人武部,法院,檢察院,各群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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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9年9月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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